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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索赔 |
作者:佚名 |
来源:本站原创 |
点击量: |
发布时间:2009-1-5 15:44:40 |
工程质量,使工程更加完美,或责令承包商全面完成合同责任; (3) 对承包商的索赔进行反索赔,尽量减少或不对承包商进行费用补偿,减少工程支出; (4) 对承包商的违约行为,如工期拖延、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工程量不足等,实行合同处罚,提出索赔。
在实际索赔解决中,对方对索赔解决的实际期望是很难暴露出来的。通常双方都将合同违约责任推给对方,表现出对索赔有很高的期望,而隐藏真实情况,这是工程索赔中常用的策略。提出较高的索赔值,经过双方谈判,承包商作出很大让步,好象受到很大损失,这使得对方谈判人员对自己的反索赔工作感到满意,使问题容易解决。
同时,在索赔解决中,让步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双方利益和期望的不一致,在索赔解决中常常出现大的争执。让步是解决这种不一致的手段。通常,索赔的最终解决双方都必须作出让步,才能达到妥协。让步的目的是为了取得经济效益,达到索赔目的,但它必然带来自己经济利益的损失。让步是为了取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而作出的局部牺牲。让步应注意以下问题:
(1) 让步时机。让步应在双方争执激烈,谈判濒于破裂时或出现僵局时作出。 (2) 让步的条件。让步是为了取得更大的利益,所以,让步应是对等的,我方做出让步,应同时争取对方做出相应让步。这体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让步不能轻易做出,应使对方感到,让步的艰难。 (3) 让步应在对方感兴趣或利益所在之处。如提出延长保修期,增加服务项目或附加工程,提高工程质量,提前投产,放弃部分小的索赔要求,甚至在索赔额上做出让步,以达到双方都满意或比较满意的解决。同时也应注意让步的度,也就是说不可损害自己的根本利益。 (4) 让步应有详细计划。谈判前应设计让步方案,切不可一让到底,一下子达到自己实际底线,以免陷入被动。
3.1.4争取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争执
无论在国际、还是在国内工程中,承包商一般都应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索赔争执。这对双方都有利。当然,具体采用什么方法还应审时度势,从承包商的利益出发。
在索赔中,“以战取胜”,即用尖锐对抗的形式,在谈判中以凌厉的攻势压倒对方,或在一开始就企图用仲裁或诉讼的形式解决索赔问题,是不可取的。这常常会导致:
(1) 失去对方友谊,双方关系紧张,使合同难以继续进行,承包商的地位更为不利。 (2) 失去将来合作的机会,由于双方关系搞僵,业主不会再与该承包商合作。 (3) 此方式如遇对方反击,回旋余地小。有时会造成承包商的保函和保留金回收的困难。实际工程中,常常干扰事件的责任都是双方面的,承包商也可能有疏忽和违约行为。 (4) 两败俱伤。双方争执激烈,最终以仲裁或诉讼解决问题,常需花费许多时间、精力、金钱和信誉。特别当时争执很复杂时,解决过程持续时间很长,最终导致两败俱伤。 (5) 有时难以取胜。在国际承包工程中,合同常常以业主,即工程所在国法律为基础,合同争议也按该国法律解决,并在该国仲裁或诉讼。这对承包商极为不利。在另一国度承包工程,许多国际工程专家告诫,如果争执在当地仲裁,或拿到当地法庭上,对国外的承包商不会有好结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尽力争取在非正式场合,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争执。
3.1.5变不利为有利,变被动为主动
在工程承包活动中,承包商常常处于不利地位。这是由于建筑市场激烈竞争造成的。它具体表现在招标文件的一些规定和合同的一些不平等的,对承包商单方面约束性条款上。而这些条款几乎都与索赔有关。这种现象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最为明显,例如:
加强业主和工程师对工程施工,建筑材料等的认可权和检查权; 对工程变更赔偿条件的限制; 对合同价格调整条件的限制; 对工程变更程序的不合理的规定;
索赔有效期的规定,FIDIC条件为28天,但有的国际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为14天,甚至7天。
争执只能在当地,按当地法律解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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