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造价纠纷的现状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因建筑工程承包双方对建筑工程承包责任及法律观念不强等造成工程款拖欠、施工质量差等问题所引起的纠纷案时有发生。一般,工程造价纠纷主要发生在招投标、决策和设计阶段的合同、施工阶段设计变更、工程结算等等方面。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利益都将受到更大损失。而由此产生的豆腐渣工程更会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纠察力度,完善监督管理体系非常关键,相关管理部门应对工程的招投标、承建人的资质、工程合同签订、施工质量、审核验收一系列过程严格把关。还应该树立诚实信用观念,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承建单位均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私人住宅也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持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施工。
现阶段,合同价格条款不严密,不合法的无效条款仍然存在,而由施工方提出诉讼,或停工待款,迫使业主通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仲裁或法院判决来解决双方的纠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合同价过低,施工单位无利可图,实施停工,造成纠纷。
(2)现场签证不严密,或因监理方受贿心虚,对乙方多报工程量不能从严把关。
(3)对材料价格认定不一致。
(4)施工方对合同中不合法的无效条款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进行更改。
(5)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甲方拒绝付款。
(6)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要求赔偿补偿等。
(7)业主要求提前竣工,赶工费的争议。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承发包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保证,合同条款中的每一项内容都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合同条款的内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合同也不能面面俱到,预知将来随着工程建设的全面开展而逐步显现出来的弊端,从而发生工程造价的纠纷。
二、 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分析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从工程的立项决策阶段到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都会发生纠纷。其中的原因很多,很好的研究并加以运用,对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建筑市场混乱
建筑市场混乱是导致工程造价纠纷的外部环境因素。
(1)现阶段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施工方被迫压价承包,使一直处于微利经营的施工企业无利可图。
(2)建筑产品价格管理不力.无法制止建筑产品的“倾销”现象。
(3)建筑企业等级管理办法的漏洞使大量固定成本极低的施工企业得以生存,对建筑市场的“倾销”现象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以上三个方面原因造成了建筑市场一定程度的恶性竞争,使得施工企业争相压价,然后在工程合同签订以后,再通过以下不正当手段牟利:①偷工减料,强压成本;②以次充好.虚报材料价格;③采取不正当手段,如行贿等,拉拢甲方及监理在合同履行中途变更价格或更多签虚报工程量。当上述三种手段都不起作用时.便诉诸法律,通过法律保护当事双方利益的条款起诉对方,造成工程造价纠纷。
(二)业主及监理缺乏工程造价知识和法律知识
(1)业主及监理在不太懂行的情况下,盲目追求降低承包造价,利用买方优势;不顾国家有关规定压级压价;提出不合法的无效条款迫使施工方无利可图发生纠纷,在所难免。
(2)施工方利用业主缺乏相应知识和盲目压价的心理,故意接受其提出的不合法条款,签订承包合同,而后诉诸法律,起诉对方,利用这些无效条款迫使对方就范,以达到增加工程造价的目的。
(三)工程造价管理脱节,政策不配套
(1)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承包合同价审查疏漏是工程结算时发生工程造价纠纷的一个间接原因。
(2)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对业主缺乏约束力,对于他们违反规定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强制性措施,使造价管理流于形式,助长了工程造价纠纷的发生。
(3)政出多门、文件打架也是造成工程造价纠纷的重要原因。
(四)现行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和计价依据不够完善。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施工过程中,经常能找到纠纷的依据。我们现行定额的编制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进行的,而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复杂性,不能用一个固定的模式去一概而论。随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发展和应用会更加突出。
(五)施工设计深度不够。
施工设计深度不够,尤其是现在市政工程属政府指令性计划工程,往往是仓促开工,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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