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也降低了其在分包商面前的威信,对正常的项目管理工作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因此,应在院的管理规章制度和项目管理条例中加强对院领导的约束。
5 不能正确选择施工分包商,未与施工分包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总承包项目中,设计院在选择施工分包商时,首先应避免业主指定分包商。因为一旦业主指定施工分包商,那么总包商在同意后,将会丧失某些制约分包商的手段。在FIDIC合同条款内列有保护指定分包商的条款,其明确规定:承包商在每个月末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时,业主有权要求其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给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证明;若承包商无合法理由而扣压了指定分包商上个月应得工程款,业主有权从本月应得工程款中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因此,在设计院的总包项目中应尽量寻求证明材料,以正当理由对指定分包商提出反对意见。
同时,设计院在选择好有影响、经济技术实力和资信可靠的施工分包商后,应力争在项目合作中培养双方的互信度,争取长期合作,这对于今后其他总包项目的顺利开展有着长远的意义。
6 安全管理重视不够,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够健全
在很多项目中,设计人员不愿意承担建筑安全方面的责任很少考虑到施工阶段的安全问题,而在很多情况下,正是由于设计人员的设计方案决定了施工现场潜在的危害和安全隐患。设计人员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该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在某些项目中,有施工经验的设计人员有时能够注意到这方面的问题,而目前绝大多数工业设计院中的设计人员的施工经验都是很缺乏的。因此,提高设计人员的安全知识水平的一个有效的手段就是经常要求设计人员下驻现场,充分了解施工环节中的某些具体问题,这对于提高设计水平很有帮助。另外,设计院应该充分完善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配备自己的安全管理工程师。尤其是在外资项目中,应该以业主的安全标准要求施工分包商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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